湖北省財政廳文件
鄂財采規〔2022〕1 號
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湖北省政府采購評審
專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縣(市、區)財政局,省直各單位, 各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各政府采購評審專家:
現將《湖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印發你們, 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
湖北省財政廳 2022 年 5 月 26 日
附件
湖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的管理,規范政 府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評審行為,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財政部關于印發〈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的通知》(財 庫〔2016〕198 號)等法律法規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評審專家, 是指經省財政廳選聘,以 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 納入湖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 理系統(以下簡稱評審專家管理系統)管理的人員。評審專家的 選聘、解聘、抽取、使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審專家的管理,實行統一標準、管用分離、隨 機抽取、資源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省財政廳按照財政部制定的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標 準和評審專家庫建設標準建設評審專家庫, 并實行動態管理。 各級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評審專家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評審專家選聘與解聘
第五條 省財政廳通過公開征集、單位推薦和自我推薦相 結合的方式選聘評審專家。
第六條 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無行賄、 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
(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且從事相關 領域工作滿 8 年,或者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
(四)承諾以獨立身份參加評審工作, 依法履行評審專家 工作職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中國公民;
(五)能夠熟練操作使用計算機獨立完成評審工作;
(六)不滿 70 周歲,身體健康, 能夠承擔評審工作;
(七)申請成為評審專家前三年內,無本辦法第三十八、三 十九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不具備前款第(二)項所列條件,但在相關工作領域有突出 的專業能力和特長, 且符合評審專家其他資格條款的, 經申請 人所在地財政部門審查后出具推薦函(見附件 1 ),可選聘成為 評審專家; 對評審專家數量較少的專業,前款第(六) 項所列條 件可適當放寬。
第七條 評審專家實行網上登記注冊,申請人通過湖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注冊系統(www.ccgp-hubei.gov.cn:8030), 按照流程填報本人相關信息,上傳以下申請材料的原件圖片:
(一)申請人簽署的申請書(見附件 2 )、信用承諾書;
(二)學歷學位證書;
(三)居民身份證;
(四)專業技術職稱(水平)證書或財政部門推薦函;
(五)專業技術職稱(水平)任職文件或評定結果官方網站 查詢截圖;
(六)省財政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申請人應當根據本人職稱專業結合長期從事的工 作或專長, 按照財政部制定的評審專家專業分類標準選擇評審 專業, 三級及以上專業目錄不帶子目錄的不限定專業數量, 三 級專業目錄帶子目錄的不得超過三種。
除獲得新的專業類別的職稱(水平)證書外,評審專家的評 審專業不得隨意更改。確需更改的, 由評審專家本人向省財政 廳書面提交申請、新獲得的職稱(水平)證書等相關支撐材料, 經審查確認后調整。
第九條 省財政廳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網上審查,審 查時間原則上不超過 5 個工作日。經審查符合資格條件的可參 加在線培訓和考核,考核成績達到 80 分(含) 以上為合格, 自 動選聘為評審專家,納入評審專家庫管理。
評審專家的聘用期為 3 年, 期滿后由財政廳或受財政廳委托的機構統一組織繼續教育培訓及考核, 考核合格后可自動續 聘。評審專家應當參加省財政廳根據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立、 改、廢、釋情況適時組織的專題學習培訓。
聘用期滿后無故不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及考核的, 或者聘用 期間無故不參加專題學習培訓的, 將暫停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 動,直至完成必要的學習培訓并考核通過后恢復。
第十條 評審專家工作單位、聯系方式、評審區域、專業 技術職稱、需回避的信息等發生變化的, 應當及時通過評審專 家管理系統向省財政廳提交信息變更申請, 其中評審區域原則 上每年變更不得超過 2 次。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省財政廳應當 將其解聘:
(一)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評審專家;
(二)連續 2 年履職評價結果不合格;
(三)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
(四)存在本辦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條規定的不良行為記錄;
(五)受到刑事處罰。
第三章 評審專家抽取與使用
第十二條 評審專家管理系統設管理權限賬號和使用權限 賬號。
各級財政部門的管理權限賬號和社會采購代理機構的使用權限賬號由省財政廳核發; 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的使用權限 賬號由同級財政部門匯總向省財政廳提出書面申請后核發。
第十三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開始 前,根據采購項目實際需求,合理選擇評審專家的專業類別,依 法確定參加評審的專家數量, 從省財政廳設立的評審專家庫中 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第十四條 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采購項目,通過隨機方 式難以確定合適評審專家的, 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 采購人可 自行在評審專家庫內選定相應專業領域的評審專家。
省屬高校、科研院所分散采購儀器設備或采購集中采購目 錄內的項目, 可在評審專家庫外自行選定評審專家。自行選定 評審專家,應當優先選擇本單位以外的評審專家。
第十五條 除采用非招標方式和需異地評審的政府采購項 目外,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抽取評審專家時間不得早于評 審活動開始前 2 個工作日。
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項目, 評審專家原則上當天抽取當天 使用。在武漢市評審的應當于評審活動開始前至少提前 2 小時 抽取,其他地區應當于評審活動開始前至少提前 1 小時抽取。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通過本人手機接收評審專家管理系統 自動撥打的語音電話和短信息通知, 自愿選擇是否參加評審活 動。
已經選擇同意參加評審活動的評審專家不得隨意遲到或缺席, 確因故不能到場的, 在武漢市參加評審的應當至少在評審 活動開始前 1 小時,其他地區應當至少提前 0.5 小時聯系采購 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并說明原因。
第十七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審活動開始 前宣布評審工作紀律 , 并將記載評審工作紀律的書面文件作為 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存在下列利 害關系之一的, 應當回避:
(一)參加采購活動前三年內,與供應商存在勞動關系,或 者擔任過供應商的董事、監事, 或者是供應商的控股股東或實 際控制人;
(二)與供應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有夫妻、直系血 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關系;
(三)與供應商有其他可能影響政府采購活動公平、公正 進行的關系。
評審專家發現本人與參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 應當主動提出回避。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與參 加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或者已參加過項目前期論證、 采購計劃審查、采購需求制定、進口產品論證等活動,應當要求 其回避。
除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 評審專家對本單位的政 府采購項目只能作為采購人代表參與評審活動。
各級財政部門政府采購監督管理工作人員, 不得作為評審 專家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 得參加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
第十九條 采購人應當委派熟悉采購需求和政府采購相關 法律法規的本單位人員或委托相關專業人員作為采購人代表參 加評審活動。
第二十條 出現評審專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導致評審現場 專家數量不符合規定的,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及時補 抽評審專家, 或者經采購人主管預算單位同意自行選定補足評 審專家。無法及時補足評審專家的,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 應當立即停止評審工作, 妥善保存采購文件, 依法重新組建評 標委員會、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或磋商小組進行評審。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名單在評審結果公告前應當保密。 評審活動完成后,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隨中標、成交 結果一并公告評審專家名單, 并對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做出標 注。
各級財政部門、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有關工作人員不得 泄露評審專家的個人信息。
第四章 評審專家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應邀參加評審的政府采購項目的獨立評審權;
(二)推薦中標、成交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三)對本人履職評價結果的知情權和申訴權;
(四)獲得參加評審勞務報酬的權利;
(五)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三條 評審專家在評審活動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遵守評審工作紀律,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 則, 根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 獨立評審;
(二)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采 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 立即停 止評審并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三)積極配合答復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和投訴等事項,不 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
(四)發現供應商具有行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 法行為, 或者在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干預的, 及時向項目同級 財政部門舉報;
(五)在評審報告上簽字 , 對本人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 任;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 則做出結論; 對評審報告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審報告上簽署不同 意見并說明理由, 否則視為同意評審報告;
(六)評審活動結束后 5 個工作日內, 在評審專家管理系 統中客觀、公正地評價采購代理機構的職責履行情況;
(七)積極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政府采購業務培訓, 及時 了解和掌握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不斷提升履職能力;
(八)發現本人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應當主動回避;
(九)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明確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第二十四條 屬于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由集中采購機構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集中采購目錄外的項目, 由采購人 支付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第二十五條 勞務報酬應當按照評審專家參加評審活動的 時間計算。負責組織評審活動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宣布評 審開始為開始時間,評審專家在評審報告上簽字為結束時間。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合理安排項目評審時間,原則上 評審專家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 8 小時。評審專家在評審期間的 用餐、休息等保障工作由評審活動組織方負責,用餐、休息時間 不計入評審時間。
第二十六條 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稅后) 支付標準:
(一)省級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時間不超過 2 小時, 勞務報酬 為 400 元;其他市、縣級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時間不超過 2 小時, 勞務報酬為 300 元;武漢市參照省級標準執行;
(二)評審時間超過 2 小時, 每增加 0.5 小時勞務報酬增加 50 元,不足 0.5 小時的按 0.5 小時計算;評審時間達到 8 小時,
每增加 0.5 小時勞務報酬增加 100 元,不足 0.5 小時的按 0.5 小時計算;
(三)評審專家已經到達評審地點, 尚未開始評審工作, 但 采購項目非評審專家自身原因導致停止或改期進行, 或者需要 專家本人主動回避的,應當向評審專家支付不低于 150 元的誤 工費,已經開始評審的, 按照前述標準執行;
(四)對參加同一項目重新評審的專家, 按照前述標準支付 勞務報酬; 因評審專家未履職盡責導致原評審委員會進行重新 評審的, 不再支付原評審委員會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五)評審工作當天未完成的, 次日重新按照前述標準計算 勞務報酬。
第二十七條 評審專家參加本地評審,其往返的交通費包 含在評審勞務報酬中; 評審專家參加異地評審, 其往返的交通 費、住宿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 可參照采購人執行的差旅費管 理辦法相應標準向采購人或集中采購機構憑據報銷。
第二十八條 采購人代表參與政府采購評審,不得以評審 專家名義向其發放勞務報酬。
第二十九條 評審專家未完成評審工作擅自離開評審現場 或者在評審活動中有違法違規行為, 不得獲取勞務報酬和報銷 異地評審差旅費。
第三十條 由采購人支付的勞務報酬應當在評審活動結束 后, 由采購代理機構將隨機抽取的參加評審的專家名單和《湖
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稅后) 確認表》(見附件 3 ) 送交采購人,采購人應當及時向評審專家支付勞務報酬。
第六章 評審專家評價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遵循客觀公正、 實事求是的原則,在政府采購項目評審工作結束后 5 個工作日 內,對評審專家的履職情況進行評價。
第三十二條 每位評審專家年度履職評價基本分為 10 分,
共設置 23 項扣分情形,違反某項則將該項對應分值扣除,扣完 為止。
(一)違反以下情形之一的扣 1 分:
1 .遲到不超過 0.5 小時;
2 .未出示有效身份證明配合組織評審活動的工作人員核 驗身份;
3 .進入評審現場未按要求統一存放隨身攜帶的通信工具 或相關電子設備;
4 . 在評審現場從事與評審活動無關的事情 , 影響評審工作 秩序;
5 . 故意拖延評審時間;
6 .其他違法違規情節輕微的情形。
(二)違反以下情形之一的扣 2 分:
1 . 缺席且未在規定時間內向采購代理機構請假,或者遲到
超過 0.5 小時, 導致評審工作無法在規定的時間開始;
2 . 委托或者頂替他人參加評審;
3 .評審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審工作正常進行;
4 .超標準索取評審勞務報酬或者無理由額外索取其他報酬;
5 .評審工作未結束,無正當理由提前離開評審現場;
6 .其他違法違規情節較嚴重的情形。
(三)違反以下情形之一的扣 5 分:
1 . 對參加評審的專業不熟悉,市場行情不了解 , 專業能力 不能滿足評審工作要求;
2 .發表傾向性意見或者征詢采購人代表、采購代理機構工 作人員的傾向性意見;
3 . 暗示或者誘導供應商作出澄清、說明、更正,或者接受 供應商主動作出的澄清、說明、更正;
4 . 對需要專業判斷的主觀評審因素協商評分;
5 . 客觀分評審錯誤;
6 .評分畸高或畸低;
7 .未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隨意廢標;
8 . 無故不按規定提交評審意見;
9 . 記錄、復制或帶走任何評審資料;
10 .確定參與評審至評審結束前私自接觸供應商;
11 .其他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情形。
采購人自行組織采購活動的應當對以上評分項進行評價。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實施的項目, 由采購人、采購代理機 構共同完成對評審專家的履職評價。
第三十三條 評審專家年度履職評價以預算年度為一個周 期,年度評分 9 分(含)以上為優秀,6-8 分為合格,5 分(含) 以下為不合格, 年度期滿扣分清零后重新計算。評審專家履職 量化評價得分小于等于 7 分時, 系統自動發送短信息預警。
第三十四條 評審專家量化扣分情況通過短信息告知其本 人,評審專家對量化扣分有異議的,應當在評價結束后 10 個工 作日內向項目同級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相關財政部門應當 在收到申訴材料后 10 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事項進行核查,經核查 申訴情況屬實的, 由同級財政部門將核查結果書面報省財政廳 后修改評價結果。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評價不實或惡意評價,經評審專家申 訴有效的, 由項目同級財政部門責令改正, 情節嚴重的給予通 報批評; 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依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 處理。
第三十五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對 評審專家進行履職評價的, 評審專家管理系統自動鎖定其抽取 權限,待評價工作完成后即時開放權限。
第三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對評審專家履職量化 扣分應當有錄音錄像或書面記錄作為必要的證明材料, 隨采購 文件一起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根據評審專家年度履職評價結果設置階梯抽 取概率,連續兩年履職評價結果為優秀,自動提高抽取概率,履 職評價結果不合格的暫停參加評審活動 6 個月。
第三十八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形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一)提供虛假申請材料;
(二)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
(三)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違法行為的,其評審意見無 效, 依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并列入不良行為記 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 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 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
(二)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
(三)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 他不正當利益。
第四十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發現評審專家有違法違 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項目同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條 評審專家參加評審活動有違法違規行為的, 由項目同級財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經檢查確認的結果在湖北 政府采購網上公告, 并將書面材料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 據報送的監督檢查結果, 對相關評審專家予以相應的處理。
第四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 抽取和使用評審專家的, 依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法律 責任。
第四十三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評審專家管理工作中存 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 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國家對評審專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湖 北省財政廳關于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支付標準的通知》 (鄂財采發〔2017〕2 號) 、《湖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實 施辦法》(鄂財采發〔2017〕4 號) 、《省財政廳關于湖北省政 府采購評審專家履職評價有關事項的通知》(鄂財采發〔2018〕 8 號)同時廢止。
附件:1.推薦函
2.申請書
3.湖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稅后) 確認表
附件 1
推 薦 函
湖北省財政廳:
茲有 xxx (身份證號:xxx ) ,從事 xxx 工作 xx 年(不少
于 8 年), 獲得過 xxx (縣級以上專業相關榮譽、專利成果、
科研成果、學術論文等) , 因 xxx 原因未獲評中級及以上專業
技術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經我單位審查,認為其具備成為省
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能力水平,特推薦選聘為湖北省政府采購
評審專家。
xxx 財政局(蓋章)
xxxx 年 x 月 x 日
附件 2
申 請 書
湖北省財政廳:
本人 xxx (身份證號:xxx ),符合《湖北省政府采購評審 專家管理實施辦法》(鄂財采規〔2022〕1 號)第六條規定的資 格條件, 現申請成為湖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 并承諾自覺遵 守評審工作紀律,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評審活動秩序,樹立 誠實守信的評審專家形象。
申請人: 日 期:
附件 3
湖北省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勞務報酬 (稅后)確認表
采購人: 項目名稱:
采購代理機構: 評審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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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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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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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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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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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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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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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報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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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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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代理機構聯系人:
聯系電話:
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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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財政廳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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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5 月 30 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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